河北省婴幼褓育服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婴幼褓育服务协会”。英文“Baby Health and Educ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 of Hebei”,缩写为“BHESAH.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河北省民政厅依法批准的省级母婴护理服务行业组织,是具有母婴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河北省婴幼褓育服务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提高母婴从业人员护理水平,树立诚信服务、热爱生命的责任意识,提升本行业的社会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团结和组织广大月嫂、育婴师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家庭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
2)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月嫂和育婴师等家庭服务业相关工种的执业
规范;制定完善的就业流程;调查并了解家庭服务业护理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实现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良好可持续发展。
3) 开展国家优生优育科普宣传教育,普及母婴护理科普知识,推广母婴护理、教育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4) 开展对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护理学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5) 依法维护月嫂和育婴师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家庭服务行业环境和行业秩序,更好的为母婴健康服务;探索家庭服务业管理新模式、新方法,加强月嫂和育婴师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6) 开展母婴护理行业信息交流,促进母婴护理新方法新理念的推行,为广大会员最大化提升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母婴健康事业发展。
7) 积极开展省内、外及国际上的母婴护理学术交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社团会员、企事业单位会员、个人从业人员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或影响。、
(四) 凡属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相关企业和个人从业人员。
(五) 自愿申请或经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 由协会理事会审核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批准意见。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颁发会员证书及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长任职期限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 政府部门补贴和资助。
(四)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9月 2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