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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家庭雇佣外佣的相关法律
时间:2017-4-13 16:50:26 浏览:1146次
雇佣风险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取得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件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3 1986年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4 1994年,公安部下发通知“公发[1994]17号”中规定,不得雇用外国人从事服务员、礼仪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劳务。为此,2004年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还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门童、服务员、迎宾等一般性劳动岗位。2004年,深圳召开的全国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座谈会,也重申限制低端劳动力入境就业。
5 外国人非法就业手段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趋势,有6种外国人经常采用的在华就业方式:有的外籍人士持短期签证,通过多次申请、化整为零,达到长期就业的目的;有的外籍人士在短期外语培训班中任教,时间不长变动频繁,也很难被发现;还有一些人持短期F签证,多次出入境以实现就业;更有甚者只签口头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以逃避法律制裁;有部分外籍人士在广东开设茶室、酒吧、英语沙龙,在其中做专、兼职教师,变相非法就业;一些持L、F签证的外国人无就业证明,以志愿者身份任教,校方提供免费食宿、旅游,无偿教其中文、书法等作为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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